晋中市合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

第一条:为保证公司网站的长效、稳定、健康的发展,促进网站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,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:公司网站的整体结构由公司总经办规划,任何部门、任何人需修改网站的结构均应提出书面的请示,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方能改动。

第三条:网站由专人进行维护管理,管理者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,信息必须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传发布,保证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,

并对其管理的栏目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,杜绝违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情形出现。

第四条:对在本网站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,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,侵犯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。

第五条:对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存档。

第六条: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:
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;
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、散步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;
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;
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;
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;

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、目录,并保留原始记录,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报告。

第七条: 网站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查链接网站、个人注册的信息内容与发布内容,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并删除其发布信息。

共0记录